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曝光!翔安这些施工单位违法了!球友会

发布时间:2024-04-23 人浏览

  球友会违法情况:工地施工过程中,未采取洒水、喷淋、覆盖等防护措施,造成粉尘污染。

  处罚情况:翔安区城管局内厝中队对其涉粉尘污染违法行为,依法立案查处,立案号:厦翔城管立【2023】6号,罚款金额61000元。

  违法情况:工地施工过程中,有采取部分覆盖防护措施,但部分黄土未采取覆盖防尘措施,造成粉尘污染球友会。

  处罚情况:翔安区城管局马巷中队对其涉扬尘污染违法行为,依法立案查处,立案号:厦翔城管立字【2024】27号,罚款金额19500元。

  建设单位:厦门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(建设)、厦门路桥工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(代建)

  违法情况:工地施工过程中,有对地面进行洒水,但未及时对施工物料进行洒水喷淋、覆盖,造成粉尘污染。

  处罚情况:翔安区城管局大嶝中队对其涉扬尘污染违法行为,依法立案查处球友会,立案号:厦翔城管立字【2023】503号,罚款金额13000元。

 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设施,实行封闭或者隔离施工,防止粉尘污染。

  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、装卸作业、清理施工弃土、清扫施工场地以及其他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施工,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洒水、喷淋、覆盖、隔离等有效的防尘措施。

  存放建筑土方球友会、工程渣土、建筑垃圾等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物料球友会,应当及时清运;在场地内存放的,应当采取封闭、覆盖、袋装以及其他有效粉尘污染防治措施。

  从事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运输、装卸、室外加工的,应当采取密封、喷淋或者其他有效防护措施。

 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:

  (一)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、第二款、第三款、第四款规定,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,责令改正,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拒不改正的,责令停工整治。

 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规定,从事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运输过程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,由交通运输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,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;从事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装卸、室外加工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,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,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,拒不改正的,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。

  第八条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实行目录管理。公共信用信息的提供单位、信息分类、公开属性、归集频率、使用权限、记录期限以及数据格式等由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规定。下列信息应当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:

  (二)刑事处罚、行政处罚、行政强制执行等反映社会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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