广东球友会发生重大施工事故!导致8死1伤9人被批捕、3人被拘留
发布时间:2023-05-05 人浏览
球友会12月30日,汕尾市人民政府发布了《陆河县“10·8”较大建筑施工事故调查报告》。
2020年10月8日10时50分,陆河县看守所搬迁工程商务楼屋架模板倒塌,造成8死1伤,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163万元。
1、违反规定,直接使用外脚手架作为模板支撑体系,支撑体系未加固或与已完成的建筑结构没有有效连接;
2、天面混凝土施工工艺不当,结构柱未按要求浇筑,屋架及挂板混凝土在强度达到75%以上后浇筑,未设置可靠支撑,防止天面模板支撑倾覆。
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安全管理人员未在施工现场履行管理职责,而是派实习生到施工现场收集资料。
严重违反规定,工作形同虚设,制度不落实,弄虚作假,聘用无证人员开展监督工作;
一名不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被派往施工现场,工作职责不明确,导致管理不善,导致失管、挂空挡。
施工单位法人、副总经理、承包商、施工安全员、一级建造师、测绘员、建造师。
三、苏某某、叶某某等人参与该项目,涉嫌非法围标、串通,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四: 这20名公职人员,主要负责提出纪检监察委要查处其履职行为、深入检查、调整职责球友会。
李某华,男,本科学历,法人兼总经理。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(汕尾市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7日批准逮捕)。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委托人。
余某辉,男,大专学历,副总经理,主管工程安全。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(汕尾市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7日批准逮捕)。
杨某平,男,中专学历,系涉案施工的“承包人”,工程实际负责人,事故现场作业主要负责人。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(汕尾市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7日批准逮捕)。
邱某艳,男,无证受雇于“承包人”杨某平担任潞河看守所工程施工安全员,没有持证上岗。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(汕尾市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7日批准逮捕)。
黄某长,一级建筑工程师,专科学历,陆河县看守所项目负责人,但在2020年9月17日聘用期满后,他仍与建筑公司续签了聘用合同,但他没有履行职责,对事故负有责任。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(汕尾市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7日批准逮捕)。
叶某勤,男,初中文化程度,“承包人”杨某平聘用测量师、建筑工人,无证书。2020年11月17日,汕尾市检察院提出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吴某旺,男,初中文化程度,是鲁河看守所施工现场无证搭建外脚手架、安排无证人员作业的“小工头”。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(2020年12月3日被汕尾市公安局拘留)。
林某航,男,法定代表人、总经理。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(汕尾市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7日批准逮捕)。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委托人。
2、田某,男,涉案建筑工地总监理工程师,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(汕尾市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7日批准逮捕)。
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(汕尾市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7日批准逮捕)。
刘某专球友会,男,为陆河县看守所搬迁工程监理部实际驻场监理。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(2020年10月10日被汕尾市公安局拘留,11月18日取保候审)。
谢某,男监工,看守所迁建工程监理部现场实习监理员 ,未取得监理资格,伪造监理工程师签名的。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(2020年10月10日被汕尾市公安局拘留,11月18日取保候审)。
建议对漯河分行行长、负责人、施工总工程师/项目技术负责人、结构设计助理工程师依法给予处分。
建议对汕院长、陆河公司负责人、建筑总工/项目技术负责人、结构图审稿人依法给予处分。
刘某远,男,陆河县公安局副书记、政委,陆河县看守所搬迁工程领导小组副组长。
1、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责令县委、县政府主要领导陈某勇球友会、罗某新,常务副县长叶某美深入检查。
2、彭某洁,男球友会,陆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,建议纪检监察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查处。
3、林某毅,男,陆河县副县长、公安局局长。建议纪检监察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查处。
刘某棠球友会,男,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、副局长,分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。
苏某某、叶某某涉嫌在漯河县看守所工程中非法围贴招牌,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